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02號吳秀蘭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46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秀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秀蘭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0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賴輝豐  
被   告 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民
國112年6月7日止,按年息2.5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6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