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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8952號邢柏壽之執行命令、囑託變賣股票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公字第2089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邢柏壽之執行命令、囑託變賣股票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8952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邢柏壽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二之現金股利債權。
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邢柏壽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