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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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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86號鍾金妹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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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松112年度訴字第55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金妹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8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金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鍾金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零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息 利息計算期間
1 信用卡 8萬1,284元 7萬9,957元 15%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85萬0,536元 85萬0,536元 13.35% 自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3萬8,796元 3萬8,796元 13.47% 自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股別:松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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