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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86號鍾金妹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松112年度訴字第55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金妹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8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金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鍾金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零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編號 |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年息 | 利息計算期間 |
1 | 信用卡 | 8萬1,284元 | 7萬9,957元 | 15% |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2 | 小額信貸 | 85萬0,536元 | 85萬0,536元 | 13.35% | 自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3 | 小額信貸 | 3萬8,796元 | 3萬8,796元 | 13.47% | 自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
股別:松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