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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521號鑫林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陸雨田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鑫林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陸雨田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521號債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與債務人鑫林國際有限公司、陸雨田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6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參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鑫林國際有限公司、陸雨田中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