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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27號游淑英、楊咊原(即楊玉城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182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游淑英、楊咊原(即楊玉城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82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游淑英、楊咊原(即楊玉城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陳麗琴
陳世宜
陳世祥
陳昱良
陳品羽
陳怡君
陳煬燈
陳榮治
陳榮叁
相 對 人 游淑英
楊咊原(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游淑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貳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游淑英、楊咊原(即楊玉城之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楊玉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