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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1442號林耀堂、林華美、林耀民、陳信澤、陳俊澤之債權計算書表示意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0司執節字第1114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耀堂、林華美、林耀民、陳信澤、陳俊澤之債權計算書表示意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1442號債權人劉力誠等與債務人王恆彥等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請台端於文到10日內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表示意見,逾期未表示本院即以上開計算書所示金額發款,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節股書記官
股 別:節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