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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84號林俊沅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安112年度訴字第52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沅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8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林俊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參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參佰零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80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9,800元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單位元;年利率:%)
編號 | 項目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年利率 | 利息請求期間 |
1 | 信用卡 | 138,376 | 31,450 | 14.95 |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3,327 | 15 | ||||
2 | 小額信貸 | 442,542 | 442,542 | 11.47 | 自112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
3 | 小額信貸 | 311,385 | 311,385 | 13.47 |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股別:安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