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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25號被告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朱海鳳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貞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
理人即清算人朱海鳳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