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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69號李庭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2年度訴字第47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庭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庭瑋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王彥力
被 告 李庭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