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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43號陳朝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2年度訴字第51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朝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朝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王柏茹
被 告 陳朝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捌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