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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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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鍾克信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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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禮11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克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克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姿儀
股          別: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原   告 王淑寬
王陳仁妹
余玉女
吳宜真
李倩雯
李進昆
李慧清
姚雅玲
胡心慈
孫慶芸
許志西
許勝雄
陳林美汝
陳䂛靜
陳洪錦菊
陳海萍
陳貴源
游金樺
黃美華
劉延橋
劉維雁
劉蓉芳
劉樹芳
練文翔
鄭力華
鄭政和
鄭華森
盧芃諭
盧羿彣
戴嘉宏
戴駱秀敏
謝雪梅
韓霄燕
簡玉葉
莊淨雅
盧愛惠
李勁昇
陳麗香
林振博
蔡玉清
黃小萍
劉延麗
劉延玲
羅凱文
項海濤
陳沛萱
王閔翔
潘自誠
洪素霞
周寬程
林建豪
張嘉玲
陳玉燕
陳采彤
曾渼媗
曾憶華
黃義益
劉雯琳
詹詠絮
王莉榛
周逸樺
周秀玲
呂燕雀
朱偉甄
邱如森
林文榮
李紫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送達代收人 楊雅筑  
被      告 鍾克信
被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邵明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原告各如附表三「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展雲公司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各依如附表三「假執行擔保金」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展雲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展雲公司如以附表三「假執行反擔保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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