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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76號洪冠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2年度訴字第56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冠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7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冠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洪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參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