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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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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781號相對人徐林驊兼法定代理人徐緒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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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78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徐林驊兼法定代理人徐緒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78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徐林驊兼法定代理人徐緒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
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共      同
代 理 人 林志宏律師
相 對 人 徐林驊

法定代理人 徐緒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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