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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373號魏崇庭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小字第3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魏崇庭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7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魏崇庭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
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弘
被 告 魏崇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