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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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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000024號陳昱如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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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小上字第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陳昱如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小上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陳昱如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陳一仁  
訴訟代理人 林慈惠 
被  上訴人 陳昱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2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4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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