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000024號陳昱如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小上字第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陳昱如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小上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陳昱如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陳一仁
訴訟代理人 林慈惠
被 上訴人 陳昱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2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4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