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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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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吉野由樹子、松島美貴子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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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吉野由樹子、松島美貴子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吉野由樹子、松島美貴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林家成
視同上訴人 林家良
          林舜英
林淑英
          以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葉光洲律師
視同上訴人  蘇林桂英
被  上訴人 林忠正
伊藤靜枝          
          松島美貴子
吉野由樹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成、林家良、林舜英、蘇林桂英、林淑英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
林家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佰零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略)
附表二:
(略)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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