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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758號歐水源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27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歐水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758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歐水源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5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王姵涵
被 告 歐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捌佰貳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