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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4號王鐘賢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英113年度聲字第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鐘賢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34號王鐘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王鐘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豫杰
股別 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鐘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鐘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