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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318號林秀蘭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33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秀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31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秀蘭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冠樺
被 告 林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5,05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5,05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