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318號林秀蘭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33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秀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31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秀蘭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冠樺  
被   告 林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5,05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5,05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