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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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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0573號謝振平之執行命令、轉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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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德字第1305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振平之執行命令、轉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057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振平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節文:
①執行命令主旨:
禁止債務人謝振平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OO之OO債權,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②轉知函主旨:
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明細,本院擬終止OO並將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OO,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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