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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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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745號黃澤熹之執行命令(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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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妙字第157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黃澤熹之執行命令(撤銷)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7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澤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本院112年9月12日北院忠112司執助妙字第15745號及112年11月27日北院忠112司執助妙字第15745號執行命令(除業已支付轉給之部分),應予撤銷。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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