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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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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380號李慶祥即李宇安之民事裁定(假扣押)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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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裁全宙字第23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慶祥即李宇安之民事裁定(假扣押)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380號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慶祥即李宇安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聲請人以新臺幣58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736,17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736,174元或將聲請
      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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