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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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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604號畢美婷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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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46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畢美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60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畢美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6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畢美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853元,及自民國94年1月17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8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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