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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788號楊周振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47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周振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78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周振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78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詹博堯
被 告 楊周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45元,及其中新臺幣7,371元自民國1
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3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