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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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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017號林美娥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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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20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美娥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01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美娥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01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被   告 林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3,909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7月25日起至
民國102年1月24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02
年1月25日起至民國102年4月24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3,9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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