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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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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896號石正維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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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28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石正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89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石正維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羅宇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石正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064元,及其中新臺幣131,664元自民
國101年8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及其中新臺幣1,483元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5,06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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