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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24號蘇美玲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55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美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2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美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2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楊尚諭
被 告 蘇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2,118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8年8月
12日起至109年2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及自民國109
年2月12日起至109年5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51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