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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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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513號李耀英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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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5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耀英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13號原告蘇張益與被告蘇振禮
          、李耀英、蘇王麟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13號
原   告 蘇張益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被   告 蘇振禮  
           送達代收人 蘇麗美  
被   告 李耀英  
      蘇王麟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謝旻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蘇振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569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李耀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56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蘇王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362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其中新臺幣1,304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蘇振禮負擔;
其中新臺幣1,304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李耀英負擔;其中新臺幣1,767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蘇王麟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蘇振禮如以新臺幣120,56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李耀英如以新臺幣120,56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蘇王麟如以新臺幣163,36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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