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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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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號劉菊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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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澤113年度訴字第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菊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菊蓮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附判決節本一件。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廖克修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劉菊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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