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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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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210號胡碧雲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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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12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碧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1210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胡碧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21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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