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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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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50號劉仕強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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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50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仕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5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仕強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劉仕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3,872元,及其中新臺幣363,396元自民
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35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50,476元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3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7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4,624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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