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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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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09號被告陳冠佑之辯論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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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2年度金字第1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冠佑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0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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