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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10號吳珮珊(原名吳麗瑩、吳宜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珮珊(原名吳麗瑩、吳宜樺)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1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珮珊(原
名吳麗瑩、吳宜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10號
原 告 許勝傑
被 告 吳珮珊(原名:吳麗瑩、吳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零伍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