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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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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9883號王英傑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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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17988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英傑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9883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英傑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⑴終止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王英傑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如單筆保單之實際解約金不足新台幣壹萬元,請第三人暫緩解約並向本院陳報)。⑵債務人王英傑對第三人***之每期保險年金、紅利等繼續性債權,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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