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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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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096號林彥妤即米果服飾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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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40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彥妤即米果服飾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9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彥妤即米果服飾行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9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游鴻巍 
被   告 林彥妤即米果服飾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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