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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000099號鄭宇博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保險字第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宇博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保險字第99號請求更正要保人事件,本院
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