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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625號林金源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訴字第6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金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25號給付股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金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陳進安 住
送達代收人 黃彥臻
住
被 告 王華隆 住
林金源 住
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