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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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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226號陳雅芳即松樺喵喵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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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2年度簡上字第2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陳雅芳即松樺喵喵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226號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陳雅芳
      即松樺喵喵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黃志欣  
訴訟代理人 張尚宸  
      林冠佑律師
      林采妤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雅芳即松樺喵喵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
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9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同等值新臺幣捌萬元之幼貓壹隻。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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