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226號陳雅芳即松樺喵喵坊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2年度簡上字第2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陳雅芳即松樺喵喵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226號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陳雅芳
即松樺喵喵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黃志欣
訴訟代理人 張尚宸
林冠佑律師
林采妤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雅芳即松樺喵喵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
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9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同等值新臺幣捌萬元之幼貓壹隻。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