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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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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62號張惠美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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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訴字第54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惠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6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惠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6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張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餘額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週年利率
 
期   間
週年利率
 
1
593,708
自9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98年6月22日起至98年12月21日止
1.2%
 
 
 
 
自98年12月22日起至99年3月21日止
2.4%
合計
593,708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利息按週年利率12%固定計息至清償日止。
二、違約金部分,應自本金到期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按期計收。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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