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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62號張惠美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訴字第54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惠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6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惠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6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張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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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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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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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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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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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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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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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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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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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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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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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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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6月22日起至98年12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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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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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12月22日起至99年3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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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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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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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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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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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按週年利率12%固定計息至清償日止。
二、違約金部分,應自本金到期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按期計收。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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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