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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09號楊姿瑩即楊育琪即史育琪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訴字第52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姿瑩即楊育琪即史育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姿瑩即楊育琪即史育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楊姿瑩(原名:楊育琪、史育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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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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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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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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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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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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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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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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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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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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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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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