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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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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09號楊姿瑩即楊育琪即史育琪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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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訴字第52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姿瑩即楊育琪即史育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姿瑩即楊育琪即史育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楊姿瑩(原名:楊育琪、史育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種類
未還本金
利息
期間
年息
1
信用貸款
529,404
自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47%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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