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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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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195號VHQ MEDIA HOLDINGS LTD(法定代理人劉國華)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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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VHQ MEDIA HOLDINGS LTD(法定代理人劉國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VHQ MEDIA HOLDINGS LTD(法定代理人劉國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董紋青  
被      告  VHQ MEDIA HOLDINGS LTD
           (開曼群島商威馳克媒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玖拾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肆點壹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美金/元)
編號
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921,594.12
自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7.35%
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8月5日止
按左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
自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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