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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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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5834號黃朝福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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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辛字第1458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朝福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5834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朝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黃朝福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債務人黃朝福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剩餘部分請第三人逕返還債務人。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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