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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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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 司執字第158955號馬文白即盧文白之執行命令、通知、分配期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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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癸字第1589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馬文白即盧文白之執行命令、通知、分配期日通知(如附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895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馬文白即盧文白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附件(均節本):
一、民國112年10月5日北院忠112司執癸字第158955號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馬文白即盧文白(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略)
說明:(略)
二、民國112年11月3日北院忠112司執癸158955字第1124086453號函: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債權人、債務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分別就說明三、四、五辦理,請查照。
說明:(略)
三、民國112年12月19日北院英112司執癸158955字第1124102148號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說明:(略)
四、民國113年1月31日北院英112司執癸字第158955號分配期日函:
主旨:本院定於113年4月10日上午9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請查照。
說明:(略)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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