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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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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翁旻輝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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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旻輝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翁旻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
原      告         戴宏哲  
被      告         王立岑  
            陳品蓉
            黃茹暄  
            李維棋  
            邱稚凱  
            翁旻輝  
            賴聖倫  
            陳典良  
            柯宏霖  
            陳揅軒  
            傅瑞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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