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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翁旻輝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旻輝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翁旻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
原 告 戴宏哲
被 告 王立岑
陳品蓉
黃茹暄
李維棋
邱稚凱
翁旻輝
賴聖倫
陳典良
柯宏霖
陳揅軒
傅瑞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