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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068號北區櫻王建材有限公司、鍾金帛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40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北區櫻王建材有限公司兼法
定代理人鍾金帛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68號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北區櫻王建材有限公
司、鍾金帛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6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黃彰玲
江佳樺
被 告 北區櫻王建材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金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租賃物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貳拾元
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零陸元
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元為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品名 備註 RICOH/M-RC-MPC2503SP數位彩色影印機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10元 本件為普通共同訴訟,原告震旦開發公司、原告互盛公司分別繳納裁判費1,110元、1,000元,合計2,110元。 合 計 2,110元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