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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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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068號北區櫻王建材有限公司、鍾金帛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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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40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北區櫻王建材有限公司兼法
          定代理人鍾金帛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68號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北區櫻王建材有限公
          司、鍾金帛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6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黃彰玲  
      江佳樺  
被   告 北區櫻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金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租賃物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貳拾元
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零陸元
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元為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品名 備註 RICOH/M-RC-MPC2503SP數位彩色影印機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10元  本件為普通共同訴訟,原告震旦開發公司、原告互盛公司分別繳納裁判費1,110元、1,000元,合計2,110元。 合        計 2,110元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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