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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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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095號林彥妤即貝果服飾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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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40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彥妤即貝果服飾行之判決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9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彥妤即貝果服飾行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游鴻巍  
被   告 林彥妤即貝果服飾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
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一
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合        計                4,300元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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