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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88號簡嚮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賢112聲字第238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簡嚮宇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388號簡嚮宇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簡嚮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股 別:賢股
書記官:程于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嚮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58號、112年度罰執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嚮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