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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0555號孔黛華之扣押命令、執行命令各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木字第205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孔黛華之扣押命令、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0555號債權人李亞叡與債務人孔黛華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扣押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孔黛華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㈡執行命令(主旨):債務人孔黛華對第三人○○○○郵局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應支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