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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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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6363號林宏志之囑託查封函、詢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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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佳字第1863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宏志之囑託查封函、詢價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636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宏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1、請辦理債務人林宏志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查封登記,並惠復說明三至六事項,請查照。

2、為核定債務人林宏志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X年X月X日下午X時整到院,或於該期日前以書狀陳述意見亦可,如無意見則無須到院,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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