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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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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622號吳家守(原名:吳和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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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2年度訴字第56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家守(原名:吳和謙)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2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家守(原
      名:吳和謙)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22號
原   告 林宏洋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吳家守(原名:吳和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訴字第166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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