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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622號吳家守(原名:吳和謙)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2年度訴字第56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家守(原名:吳和謙)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2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家守(原
名:吳和謙)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22號
原 告 林宏洋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吳家守(原名:吳和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訴字第166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